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三十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三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0-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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