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三十三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三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0-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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