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三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三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0-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