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三章 排水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三章 排水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明确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径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0-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