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四十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四十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0-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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