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四十一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四十一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0-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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