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0-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