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三章 排水 第二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三章 排水 第二十五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0-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