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0-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