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0-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