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0-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