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0-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