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