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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