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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