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