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