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测绘条例 第二章 基础测绘规划 第九条 基础测绘条例 第二章 基础测绘规划 第九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基础测绘规划。经批准的基础测绘规划是开展基础测绘工作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5-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