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测绘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09-05-12 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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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础测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础测绘管理,规范基础测绘活动,保障基础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二条 基础测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基础测绘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 第三条 基础测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 第四条 基础测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基础测绘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基础测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基础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 第六条 基础测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鼓励在基础测绘活动中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先进设备,加强基础研究和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

第二章 基础测绘规划

第七条 基础测绘条例 第二章 基础测绘规划 第七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基础测绘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八条 基础测绘条例 第二章 基础测绘规划 第八条 基础测绘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其中,地方的基础测绘规划,涉及... 第九条 基础测绘条例 第二章 基础测绘规划 第九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基础测绘规划。 经批准的基础测绘规划是开展基础测绘工作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十条 基础测绘条例 第二章 基础测绘规划 第十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测... 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条例 第二章 基础测绘规划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 基础测绘应...

第三章 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条例 第三章 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二)建... 第十三条 基础测绘条例 第三章 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与国家测... 第十四条 基础测绘条例 第三章 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1∶2000至1∶500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以及... 第十五条 基础测绘条例 第三章 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组织实施基础测绘项目,应当依据基础测绘规划和基础测绘年度计划,依法确定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 基础测绘条例 第三章 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有与所承担的基础测绘项目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 第十七条 基础测绘条例 第三章 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从事基础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重力基准,以及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 第十八条 基础测绘条例 第三章 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加强基础测绘... 第十九条 基础测绘条例 第三章 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国家依法保护基础测绘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基础测绘设施遭受... 第二十条 基础测绘条例 第三章 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础航空摄影和用于测绘的高分辨率卫星影像获取与分发的统筹协调,做...

第四章 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与利用

第二十一条 基础测绘条例 第四章 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与利用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制度。 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应当根据不同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测... 第二十二条 基础测绘条例 第四章 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与利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行政区域界线、地名、水系、交通、居民点、植被等地理信... 第二十三条 基础测绘条例 第四章 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与利用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 第二十四条 基础测绘条例 第四章 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与利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基础地理信息测制、加工、处理、提供的监督管理,确... 第二十五条 基础测绘条例 第四章 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与利用 第二十五条 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基础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对其... 第二十六条 基础测绘条例 第四章 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与利用 第二十六条 基础测绘成果的利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基础测绘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将基础测绘项目确定由不具有测绘资质或者不具有相应等... 第二十八条 基础测绘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 第二十九条 基础测绘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 第三十条 基础测绘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 第三十一条 基础测绘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责令限... 第三十二条 基础测绘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 第三十三条 基础测绘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 第三十四条 基础测绘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基础测绘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