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测绘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基础测绘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5-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