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测绘条例
第三章 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条例 第三章 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二)建立和更新国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三)组织实施国家基础航空摄影;
(四)获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五)测制和更新全国1∶100万至1∶2.5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六)国家急需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二)建立和更新国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三)组织实施国家基础航空摄影;
(四)获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五)测制和更新全国1∶100万至1∶2.5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六)国家急需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