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测绘条例
第三章 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基础测绘条例 第三章 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1∶2000至1∶500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以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确定由其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5-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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