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测绘条例 第四章 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与利用 第二十四条 基础测绘条例 第四章 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与利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基础地理信息测制、加工、处理、提供的监督管理,确保基础测绘成果质量。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5-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