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测绘条例
第四章 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与利用
第二十二条
基础测绘条例 第四章 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与利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行政区域界线、地名、水系、交通、居民点、植被等地理信息的变化情况,定期更新基础测绘成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收集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收集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