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3-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