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四条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1999-06-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