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 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1999-06-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