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条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条 医疗机构根据医疗需要可以决定或推荐使用非处方药。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1999-06-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