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条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条 零售乙类非处方药的商业企业必须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专业培训后,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的人员。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1999-06-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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