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

第九条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 第九条 外轮代理人应当将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代扣、代收的税款,自代扣代收之日起10日内,将实收税款缴入国库,并在次月15日前向港口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上月外轮代理业务情况一览表、运费结算情况统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等资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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