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

行政法规 发布:2011-01-08 共 1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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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国公司以船舶从事国际海运业务从中国取得运输收入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 第二条 外国公司以船舶从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的,所取得的运输收入、所得,依照本办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 第三条 外国公司以船舶从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的,取得运输收入的承运人为纳税人。纳税人包括: (一)买方派船的期租船,... 第四条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 第四条 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照每次从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依照4.65%的综合计征率计征,其中营业税为... 第五条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经营的船舶每次运载从中国港口始发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到达目的地的客运收入和货运收入的总和... 第六条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 第六条 外国公司以船舶到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的,在将承运人的地址、船舶悬挂的国旗、客运情况、运货种类、运量以及到港日... 第七条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 第七条 外国公司以船舶到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委托外轮代理人计算并代收运费的,外轮代理人应当在收取运费后,按照本办法... 第八条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 第八条 外国公司以船舶到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不通过外轮代理人代收运费的,外轮代理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综合计... 第九条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 第九条 外轮代理人应当将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代扣、代收的税款,自代扣代收之日起10日内,将实收税款缴入国库,并在次月15日... 第十条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 第十条 纳税人不能完整、准确地提供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资料,不能正确计算收入总额的,外轮代理人应当及时报告港口所在地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 第十一条 外国公司以同一艘船舶在中国几个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的,应当按照其在各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的运输收入,分别... 第十二条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 第十二条 在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经由另一国或者地区转运到目的地的,营业税按照纳税人全程运费减去付给后续运输企业运费... 第十三条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 第十三条 外轮代理人按照本办法代扣、代收税款时,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第十四条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 第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履行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 第十五条 外轮代理人填报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 第十六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以船舶从境内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的,所取得的运输收入、所得,除另有规定外,比照本办法征税... 第十七条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协定规定减税或者免税的,按照协定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协定,是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 第十八条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 第十八条 外国公司以船舶到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所取得的运输收入、所得,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协定可以享受减税或者... 第十九条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1974年6月发布的《关于对外国籍轮船运输收入的征税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