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

第六条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 第六条 外国公司以船舶到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的,在将承运人的地址、船舶悬挂的国旗、客运情况、运货种类、运量以及到港日期通知外轮代理人的同时,应当将运费率等通知外轮代理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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