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

第十七条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协定规定减税或者免税的,按照协定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协定,是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互免海运企业运输业务收入税收协定、海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定或者换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