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 第十六条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 第十六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以船舶从境内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的,所取得的运输收入、所得,除另有规定外,比照本办法征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