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 第十二条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 第十二条 在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经由另一国或者地区转运到目的地的,营业税按照纳税人全程运费减去付给后续运输企业运费后的余额计征,企业所得税按照提单全程运输收入总额计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