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 成立外国商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反映其会员共同意志的章程;(二)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会员和负责人;(三)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四)有合法的经费来源。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