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 成立外国商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反映其会员共同意志的章程;
(二)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会员和负责人;
(三)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四)有合法的经费来源。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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