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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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技术交往,加强对外国商会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外国商会是指外国在中国境内的商业机构及人员依照本规定在中国境内成立,不从事任何商业活动的非营利性团体。
外国商会的活动应当以促进其...
第三条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 外国商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 成立外国商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反映其会员共同意志的章程;
(二)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会员和负责人;
(三)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第五条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 外国商会应当按照国别成立,可以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以商业机构名义加入的会员。商业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
第六条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外国商会的名称应当冠其本国国名加上“中国”二字。
第七条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七条 成立外国商会,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依法办理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
第八条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条 成立外国商会的书面申请,应当由外国商会主要筹办人签署,并附具下列文件:
(一)外国商会章程一式五份。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名...
第九条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第九条 外国商会应当在其办公地点设置会计账簿。会员缴纳的会费及按照外国商会章程规定取得的其他经费,应当用于该外国商会章程规定的各项开支,不...
第十条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条 外国商会应当于每年1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活动情况报告。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应当为外国商会设立、开展活动和联系中国有关...
第十一条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外国商会需要修改其章程,更换会长、副会长以及常务干事或者改变办公地址时,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外国商会应当接受中国有关主管机关的监督。
外国商会违反本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有权予以警告、罚款、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明令取缔...
第十三条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外国商会解散,应当持该外国商会会长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和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外国商会自缴回登记证...
第十四条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8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