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条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条 外国商会应当于每年1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活动情况报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应当为外国商会设立、开展活动和联系中国有关主管机关提供咨询和服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