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条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条 外国商会应当于每年1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活动情况报告。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应当为外国商会设立、开展活动和联系中国有关主管机关提供咨询和服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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