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外国商会应当接受中国有关主管机关的监督。外国商会违反本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有权予以警告、罚款、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明令取缔的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