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外国商会解散,应当持该外国商会会长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和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外国商会自缴回登记证书之日起,即应停止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