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七条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七条 成立外国商会,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依法办理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签发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外国商会经核准登记并签发登记证书,即为成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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