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第二十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第二十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每次飞行的高度或者高度层,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指定。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飞行中,无论气象条件如何,如果需要改变飞行高度或者高度层,必须经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许可。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飞行中,无论气象条件如何,如果需要改变飞行高度或者高度层,必须经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