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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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第一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入或者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或者停留时,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第二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只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该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或者其他有关文件,或者通过外交途径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申...
第三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第三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及其空勤组成员和乘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或者停留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有关入境、出境、过境的...
第四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第四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入或者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必须服从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各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部...
第五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第五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该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协定中规定的航线进行定期航班飞...
第六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第六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定期航班飞行和加班飞行以外的一切不定期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在得到答复接受后,才能进...
第七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第七条 不定期飞行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航空器登记的国籍,航空器的所有人和经营人;
(二)飞行的目的;
(三)航空器的型...
第八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第八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不定期飞行时,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指派飞行人员(包括领航员和无线电通信员)随机引导...
第九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第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没有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外国民用航空器,禁止在中华人民...
第十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第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下列文件:
(一)航空器登记证;
(二)航空器适航证;
(三)空勤组每一成...
第十一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第十一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入或者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必须从规定的空中走廊或者进出口通过。禁止偏离空中走廊或者进出口。
第十二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第十二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入或者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前二十至十五分钟,其空勤组必须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报...
第十三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第十三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规定的位置报告点,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的空中交通管...
第十四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第十四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入或者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后,如果因为天气变坏、航空器发生故障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飞行,允许其从原航...
第十五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第十五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没有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沟通无线电联络以前,禁止飞入或者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和...
第十六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第十六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如果与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航空电台通信联络中断时,其空勤...
第十七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航空器飞行的目视气象条件:能见度不少于八公里,航空器距离云的垂直距离不少于三百米,航空器距离云的水平距离...
第十八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第十八条 飞行的安全高度是保证航空器不致与地面障碍物相撞的最低的飞行高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航线飞行的安全高度,在高原、山岳地带应...
第十九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第十九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必须在规定的飞行高度或者高度层上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高度层,按照下列办...
第二十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第二十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每次飞行的高度或者高度层,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指定。
外国民用...
第二十一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第二十一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必须沿规定的航路飞行。禁止偏离航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航路的宽度最大为二十公里,最小...
第二十二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第二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其空勤组如果不能判定航空器的位置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的空...
第二十三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第二十三条 目视飞行时航空器相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避让:
(一)两航空器在同一个高度上对头相遇,应当各自向右避让,相互间保持五百米以...
第二十四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第二十四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时,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无线电通信的方式和无线电频率,同国务院民用...
第二十五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第二十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指定的机场降落。降落前应当取得降落机场的空中交通管...
第二十六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第二十六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空勤组必须在起飞前做好飞行准备工作,机长或其代理人至少要在预计起飞前一小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的...
第二十七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场的起落航线飞行通常为左航线。起落航线的飞行高度,通常为三百米至五百米。进行起落航线飞行时,禁止超越...
第二十八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第二十八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航空站区域内目视气象条件下飞行时,其空勤组应当进行严密的空中观察,防止与其他航空器碰撞;如果发生碰撞,航...
第二十九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第二十九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场起飞或者降落,高度表拨正程序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规定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的...
第三十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第三十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起飞或者降落时,应当遵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机场气象最低条件。当机场的天气实况低...
第三十一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第三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路上或者起飞、降落机场附近有威胁航空器飞行的危险天气时,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
第三十二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第三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如果发现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严重故障时,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部门有权制止...
第三十三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第三十三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时,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准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划定的空中禁区。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
第三十四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第三十四条 在特殊情况下,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公布临时关闭有关的航路或者机场时,与该航路或者机场飞行有关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必须根据...
第三十五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第三十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除遇险情况下的跳伞外,只有得到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许...
第三十六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第三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如果发生严重危及航空器和机上人员安全,并且需要立即援助的情况时,其空勤组应当立...
第三十七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第三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如果发生可能危及航空器或者机上人员安全,但不需要立即援助的情况时,其空勤组应当...
第三十八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第三十八条 飞入或者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必须在指定的设有海关和边防检查站的机场降落或者起飞。
第三十九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第三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包括其必须具备的文件以及空勤组成员、乘客和所载物品),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的...
第四十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第四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禁止载运爆炸物、易燃物、武器、弹药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规定的其他违禁品。
第四十一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第四十一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飞行中,如果空勤组成员或者乘客患急病,空勤组应当报告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以便在降落后取得协助为病员进...
第四十二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第四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如果违反本规则,中国人民解放军防空值班飞机可以强迫其在指定机场降落。违反国务院...
第四十三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第四十三条 飞入或者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或者停留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其空勤组成员和乘客,如果违反本规则,由...
第四十四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发布施行。
附件一 辅助指挥、联络的符号和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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