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第二十三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第二十三条 目视飞行时航空器相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避让:
(一)两航空器在同一个高度上对头相遇,应当各自向右避让,相互间保持五百米以上的间隔;
(二)两航空器在同一个高度上交叉相遇,飞行员从坐舱左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下降高度,从坐舱右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上升高度;
(三)在同一个高度上超越前面航空器,应当从前面航空器右侧保持五百米以上的间隔进行;
(四)单独航空器应当主动避让编队或者拖曳物体的航空器,有动力装置的航空器应当主动避让无动力装置的航空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