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第二十五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第二十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指定的机场降落。降落前应当取得降落机场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许可;降落后,没有经过许可,不得起飞。
不定期飞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降落后,其机长还应当到机场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报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情况,并且提交有关下一次飞行的申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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