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第二十六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第二十六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空勤组必须在起飞前做好飞行准备工作,机长或其代理人至少要在预计起飞前一小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提交飞行计划。
如果航空器延误超过规定起飞时间三十分钟以上时,应当修订该飞行计划,或者另行提交新的飞行计划,并且撤销原来的飞行计划。
如果航空器延误超过规定起飞时间三十分钟以上时,应当修订该飞行计划,或者另行提交新的飞行计划,并且撤销原来的飞行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