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第三十二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第三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如果发现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严重故障时,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部门有权制止该航空器继续飞行,并且通知其登记国;该航空器可否继续飞行,由航空器登记国确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