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第三十一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第三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路上或者起飞、降落机场附近有威胁航空器飞行的危险天气时,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可以向外国民用航空器的机长提出推迟起飞、返航或者飞往备降机场的建议;航空器的机长对此类建议有最后的决定权并对其决定负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