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三十七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三十七条 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毕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