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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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
第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
第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
第五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
第六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 第六条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
第七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 第七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根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结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
第八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 第八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主要包括移民安置的任务、去向、标准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以及移民...
第九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 第九条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
第十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 第十条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由项目法人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没有成立...
第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 第十一条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遵循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
第十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 第十二条 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对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
第十三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 第十三条 对农村移民安置进行规划,应当坚持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
第十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 第十四条 对城(集)镇移民安置进行规划,应当以城(集)镇现状为基础,节约用地,合理布局。
工...
第十五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 第十五条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第十六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 第十六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依法应当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 第十七条 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城(集)镇、工矿企业以及专项设施等基础设施的迁建或者...
第十八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 第十八条 对淹没区内的居民点、耕地等,具备防护条件的,应当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采取修建防护工...
第十九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 第十九条 对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的文物,应当查清分布,确认保护价值,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二十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二十条 依法批准的流域规划中确定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地,应当纳入项目所在地的土地利...
第二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二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当依法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征收,...
第二十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二十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第二十三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二十三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二十四条 工矿企业和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专项设施以及中小学的迁建或者复建,应当按照其原...
第二十五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二十五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的,应当执行占补平衡的规定。为安置移民开垦的耕地、因大...
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六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六条 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七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
第二十八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要求和移民安置规划,在每年汛期结束后60日内...
第二十九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支付给...
第三十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三十条 农村移民在本县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者调剂土地集中安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
第三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三十一条 农村移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县安置的,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第三十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三十二条 搬迁费以及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
第三十三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三十三条 移民自愿投亲靠友的,应当由本人向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三十四条 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第三十五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三十五条 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迁建。
农村...
第三十六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三十六条 农村移民安置用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七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三十七条 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毕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
第五章 后期扶持
第三十八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五章 后期扶持 第三十八条 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移...
第三十九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五章 后期扶持 第三十九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应当包括后期扶持的范围、期限、具体措施和预期达到的目标等内容。水...
第四十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五章 后期扶持 第四十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应当按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主要作为生产生活补助发放给移民个人;...
第四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五章 后期扶持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移民安置区的交通、能源、水利、环保、通信、文化、教育、卫生、广播...
第四十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五章 后期扶持 第四十二条 国家在移民安置区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受益地区兴办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吸收符合条件...
第四十三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五章 后期扶持 第四十三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水库消落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该工程管理单位负责...
第四十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五章 后期扶持 第四十四条 国家在安排基本农田和水利建设资金时,应当对移民安置区所在县优先予以扶持。
第四十五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五章 后期扶持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实用技术的培训,加强法制宣传教...
第四十六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五章 后期扶持 第四十六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受益地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移民安置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实行全过程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移...
第四十八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国家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实行稽察制度,对...
第四十九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展改革、移民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拨付...
第五十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各级审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使用...
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移民安置实行全过程监督评估。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应当采取招...
第五十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存储期间的孳息,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和移民...
第五十三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以村为单位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的土地数量、土...
第五十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以及项目法人应当建立移民工作档案,并按照国家有...
第五十五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国家切实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移民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第五十六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搬迁或者拒迁。已经安置的移民不得返...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
第五十八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
第五十九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进行...
第六十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责令退...
第六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